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1执9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报物业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孟春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德胜,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尚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董事长。
北京京报物业管理中心与武汉尚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12601号民事调解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47.802265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对执行人持有的尚远环保投资(北京)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进行了冻结公示;于2018年11月13日对执行人持有的北京尚远创新生态环境研究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进行了冻结公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法院去现场调查。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京0101民初12601号民事调解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利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勤飞
书 记 员 黄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