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尚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尚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02民初1537号之一
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22589179Y,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九华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王腾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键铭,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尚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96320981Q,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
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尚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尚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6元,减半收取计2198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818元,由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刚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罗贝
代理书记员  冯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