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芝阳建材集团公司

山东芝阳建材集团公司与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鲁0681民初2333号
原告:山东芝阳建材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诸由观镇羊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32602437D。
法定代表人:王卫,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源,山东臻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海天一路19号、17号、18号软件产业基地4栋C11层1101-18。
法定代表人:石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芝阳建材集团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2016年4月25日,被告与山东芝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订立《石材订货合同》,由山东芝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被告位于内蒙古中天合创鄂尔多斯煤炭深加工示范项目厂前区工程项目供应石材。石材按合同约定要求全部进场并由被告验收合格后,山东芝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在按合同约定给被告开具发票时,因工作失误,误以原告的名义向被告开具了税务发票。2019年4月25日,经三方协商,决定由原告与被告重新签订《石材订货合同》一份,由被告按新《石材订货合同》向原告支付石材款1200019.59元。被告于2019年4月28日依约向原告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石材款人民币80万元,剩余石材款400019.59元一直拖欠未付。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石材款400019.59元及逾期利息(以400019.5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19日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调解协议不公开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保全费2570元、保全保险费800元,由原告山东芝阳建材集团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山东芝阳建材集团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 冬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