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裕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230民初4206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湾南村友谊110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崇明县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男,196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新崇南路XXX号楼4号203室。被告:上海裕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县裕安镇北陈公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倪思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学培,上海裕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裕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原告***与被告***、上海裕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