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194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被告上海裕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县裕安镇北陈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倪思礼。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男,196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男,195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裕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由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