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裕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裕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7182号







原告***,男,194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被告上海裕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县裕安镇北陈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倪思礼。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男,196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男,195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裕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由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沈  京
 人民陪审员刘仲坤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郭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