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51民初1613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卫良,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裕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倪思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兵。
原告**诉被告***、上海裕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卫良、被告***、被告上海裕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4214元,并以94214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标准计付欠款利息;2、判令被告上海裕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被告***与原告口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崇明县税务局某某镇税务所、某某镇税务所二处工地供应木地板、套装门、防盗门等货物。2015年2月13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书面确认积欠货款94214元,并承诺于2015年6月28日结清。但至今,被告未予支付。某某镇税务所、某某镇税务所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是由崇明县税务局发包给被告上海裕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以挂靠方式并以被告上海裕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了上述二处工程。
被告***辩称,如按照工作量和工作清单,原告主张的这些金额基本是事实,但在施工过程中,原告的产品未达到相应的品质要求,产品没有出厂证、合格证及品牌。税务局与本被告按照无牌产品的价格进行结算的,而且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出现问题,门类、地板类变形,对本被告的信誉产生很大的影响。
被告上海裕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被告虽将两个项目给被告***承包经营,但被告***书面承诺,在工程中发生的款项、债权债务由其负责与本被告无关。本被告除代扣代缴国家额定税收外,不收取任何费用,且资金到账后被告***已如数领取工程款。同时,原告对被告***盲目信任,不签订正规的合同,导致钱款没有按期收回,责任在原告。故本被告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挂靠被告上海裕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崇明县某某镇税务所、某某镇税务所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被告***与原告口头约定,由原告向上述二处工地供应木地板、套装门、防盗门等货物。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2015年2月13日,被告***确认结欠货款94214元,并表示该款于2015年4月底结清,后被告***书面承诺以上款项于2015年6月28日结清。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提供的清单、送货单等予以证明,被告***于2015年2月13日确认结欠原告货款94214元,故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结欠原告货款至今未予给付显属过错,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在双方对货款进行结算时未提出质量问题,且至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故对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与被告上海裕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被告***向被告上海裕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仅具有内部效力,被告上海裕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的承包方,应对被告***结欠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9421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4214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上海裕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茅玲玲
人民陪审员 何 剑
人民陪审员 耿永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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