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7556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裕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陈公路145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裕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陆 雯
书 记 员 陆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