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镇江)重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镇江家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二重(镇江)重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2民初1983号 原告:镇江家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高新区***道龙门港区2-2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二重(镇江)重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高资街道二重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镇江山宝环保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高资街道二重大道188号(二重厂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镇江家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二重(镇江)重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镇江山宝环保物资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镇江家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家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镇江家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