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镇江)重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二重(镇江)重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山宝环保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2246号 原告:二重(镇江)重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山宝环保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二重(镇江)重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镇江公司)与被告镇江山宝环保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宝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二重镇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双方的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4月25日终止,判令被告立即迁出涉案租赁范围;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的租赁范围占用费95.78万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2日,原被告签署《二重港长江码头40000DWT件杂泊位、港机设备及附属堆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丹徒区高资镇二重港区长江码头范围内件杂泊位、港机设备、码头附属堆场及物流通道等设施,租赁期间为原告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两年。2018年4月26日原告取得了港口经营许可证,根据合同约定,上述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4月25日到期。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被告发出《关于请求续签合同的回复函》,明确提出终止上述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作出撤场准备,但被告继续占有使用租赁范围内租赁物至今并拒绝迁出。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山宝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具体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条第38项已明确规定,港口或者码头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为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南京海事法院履职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南京海事法院管辖自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至江苏省与上海市交界处的延伸海域,自江苏省与安徽省交界处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以及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与通海可航水域的案件。”第三条规定“南京海事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受理下列第一审案件: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海事行政案件、海事特别程序案件等六大类共108种类型案件。”案涉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丹徒区高资镇二重港区码头范围内杂泊位、港机设备及附属堆场及物流通道等设施,从合同性质上,显属港口(码头)租赁合同,由此产生的争议也应是港口(码头)租赁合同争议,故应适用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综上,根据海事法院地域管辖的划分范围,本案应移送至南京海事法院审理。 本案在管辖异议审理期间,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以本案原、被告之间纠纷产生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排除妨害,判令被告立即将堆放在原告经营场地内的货物及设备等予以清理;2.请求恢复原状,判令被告立即修复原告经营场地的围墙等被毁损设施;3.请求赔偿损失,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占用费以及因其侵害物权给原告造成的经营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案涉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二重镇江公司所属二重港区长江码头40000DWT件杂泊位、港机设备、附属堆场由山宝公司实施租赁,因此案涉合同性质系港口(码头)租赁合同,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中规定的海事法院案件受理范围,本案应当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案涉租赁合同争议码头位于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长江码头,属于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区域,故山宝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南京海事法院审理。 至于原告基于被告侵权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111项“当事人就本规定中有关合同所涉事由引起的纠纷,以侵权等非合同诉由提起诉讼的,由海事法院受理。”故即使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亦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38项、第11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镇江山宝环保物资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海事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高 倩 书 记 员 张 俊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38.港口或者码头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111.当事人就本规定中有关合同所涉事由引起的纠纷,以侵权等非合同诉由提起诉讼的,由海事法院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条第二款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