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12民初3179号之一
原告:***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重集团(镇江)重型装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二重集团(镇江)重型装备厂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凡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凡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 倩
书 记 员 张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