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镇江)重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美隆达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二重集团(镇江)重型装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泽玛克敏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郑州七色湖商贸有限公司、湘潭顺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04民初4381号 原告:长沙美隆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道坡小区A16栋101-1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东路97号人防办办公大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二重集团(镇江)重型装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区高资街道香山大道1号(**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泽玛克敏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665号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郑州七色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26号2号楼1**16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湘潭顺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9号创新大厦909室。 法定代表人:张珊六,该公司经理。 原告长沙美隆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二重集团(镇江)重型装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泽玛克敏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郑州七色湖商贸有限公司、湘潭顺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长沙美隆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沙美隆达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美隆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长沙美隆达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 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