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山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
发文字号
(2022)桂0124执异6号
密级
平级ivstyle='text-align:center'>
平级
院领导签发:
签名:
日期:
法律文书名称:
执 行 裁 定 书
庭长  签发:
签名:
日期:
拟稿人拟稿:
主办单位:综合庭
拟稿人:韦汉克
日期:2022-4-30
审判长签发:
签名:韦汉克
日期:2022-4-30
核稿人核稿:
签名:
日期:
缮打:
校对:
陆振康
份数:6
关键字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桂0124执异6号
申请人(异议人)***,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志军,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湖北路23号秀湖花园6栋2单元6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763072707X。
法定代表人严飞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祯,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三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马山县白山镇金伦大道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4199631730F。
法定代表人李群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21)桂0124执1057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将其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人与原申请执行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和债权转让通知回执一份共两份证据,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受理后,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听证会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22年1月6日,申请人***与原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将其依法享有(2021)桂0124民初848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全部债权权利转让给***,用于抵销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尚欠***相对应数额的债务,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8日将上述转让的内容书面通知了债务人(被执行人)广西三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3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人与原申请执行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和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回执一份共两份证据,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受理后,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听证会进行了听证,在听证过程中,原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广西三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均没有异议,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执行当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本院在执行(2021)桂0124执1057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关于“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2021)桂0124执1057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韦汉克
审判员覃青
审判员陆厚程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陆振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