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2破申7、8、9、10、11号
申请人:***,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申请人:扬州荧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江阳中路43号九洲大厦中路1202室。
法定代表人:江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扬州恒福钢结构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汊河街道薛楼村张房组27号。
法定代表人:张福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扬州同策地产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新城花园沿街3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顾明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无锡巴特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无锡市新吴区纺城大道288号新世界国际纺织服装城B12、16、17、18号。
法定代表人:田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新美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江都南路669号3幢248室。
法定代表人:徐露军,该公司董事长。
2022年2月28日、2022年3月2日,申请人***、扬州荧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恒福钢结构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扬州同策地产研究院有限公司、无锡巴特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江苏新美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凯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2022年3月4日通知了美凯公司,美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称,美凯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和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目前经营状态向好,不应该通过破产清算偿还债务。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美凯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成立,登记机关是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江都南路669号3幢248室。申请人***、扬州荧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恒福钢结构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扬州同策地产研究院有限公司、无锡巴特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美凯公司的债权人,各自享有的债权已经本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并已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年9月28日、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2月15日,本院分别作出(2020)苏1002执502号、(2020)苏1002执943号、(2020)苏1002执1355号之一执行裁定,均认为被执行人美凯公司名下房产不具备执行条件,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2021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2021)苏1002执224号破产决定书,认为被执行人美凯公司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决定将被执行人美凯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
另查,2021年5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21)苏破终3号民事裁定,指令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中院)受理薛玉军、张培仙对美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6月22日,扬州中院将美凯公司破产清算案移送本院审查,在本院审查阶段,薛玉军、张培仙撤回要求美凯公司破产的申请,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在执行被申请人美凯公司的过程中,美凯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相关执行案件作出终本裁定,五位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对美凯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裁定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扬州荧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恒福钢结构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扬州同策地产研究院有限公司、无锡巴特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江苏新美凯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健
审 判 员 周秀兰
审 判 员 许飞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段荣玉
书 记 员 冯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