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881民初1021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石城大道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64121849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湖北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