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88执保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钟祥市创迅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新美香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祥市安陆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石城大道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传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钟祥市创迅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鄂0881民初187号民事裁定,申请人钟祥市创迅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保全措施的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祥市创迅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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