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81民初728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应海,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东,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被告:湖北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石城大道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64121849M。
法定代表人:徐传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发,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湖北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庆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若愚
书 记 员 刘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