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耕创电子有限公司

武汉爱美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耕创电子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深中法执字第2937、29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爱美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祥泰综合楼(16),组织机构代码30346657-X。
法定代表人舒鑫。
被执行人深圳市耕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社区宝龙工业城诚信路8号**工业厂区B栋厂房1-5层,组织机构代码715260893。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爱美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耕创电子有限公司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两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797、179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两案共计人民币441150.5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小汽车。
被执行人向本院总共缴纳执行款人民币285375.5元,本院扣缴本两案执行费合计人民币4119元后,余款人民币281256.5元已经汇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本两案债权债务已经结清,申请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797、1798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两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119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本两案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某号和粤某号两辆小汽车的查封;
三、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797、179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莹莹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薇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