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耕创电子有限公司

终本裁定书(准)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深福法执字第5426-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耕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社区宝龙工业城诚信路8号**工业厂区B栋厂房1-5层,组织机构代码71526089-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明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业路阁***1604房,组织机构代码757645943。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耕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明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6.6万元及利息(上述利息自2013年1月14日起计至判决确认给付届满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执行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98.58元,扣除执行费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48.58元。除此外,本院经向各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余冠鹏

执行员周长波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钟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