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耕创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耕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深福法执字第542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耕创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明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耕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明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6.6万元及利息(上述利息自2013年1月14日起计至判决确认给付届满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执行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明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168115元本金、逾期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余冠鹏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