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耕创电子有限公司

适用简易(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doc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41号

原告深圳市耕创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明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6月26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任审判,于2014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6000元及利息304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明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耕创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6.6万元及利息(上述利息自2013年1月14日起计至本判决确认给付届满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收取21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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