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耕创电子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特4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深圳市耕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社区宝龙工业城诚信路8号**工业厂区B栋厂房1-5层。组织机构代码:71526089-3。
法定代表人:闫文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武汉爱美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祥泰综合楼(16)。组织机构代码:30346657-X。
法定代表人:舒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耕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耕创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798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仲裁案件受理的时间:2015年8月3日。
二、仲裁案件受案号:深仲受字[2015]第1735号。
三、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称《仲裁规则》)。
四、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5年12月11日。
五、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
仲裁庭有意偏向武汉爱美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歪曲事实,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并且对耕创公司有完整证据可以证明的反请求事实却不予认定,实属枉法裁判,因此该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申请人耕创公司主张仲裁庭枉法裁决,但其所提出的理由实际上是对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及裁决结果有异议,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有误,裁决不公,而仲裁庭审理查明事实及法律适用是否有误并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2012年修改为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人耕创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耕创电子有限公司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79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耕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育元
代理审判员林建益
代理审判员*雪琳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兼)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2012年修改为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