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304号
原告天津凯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柏丽花园1-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凯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诉称其与二被告签订《项目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工程名称为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庄子村村民房改造,工程地点为北辰区*庄子村。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该合同约定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