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147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辉,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兆斌,该公司办公室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磊,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凯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花样年香年广场A-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104291404X。
法定代表人:王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兆斌,该公司办公室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磊,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凯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56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凯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6000000元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朱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