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凯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132号
申请人:***,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鹤,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辉,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被申请人:天津凯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花样年香年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104291404X。
法定代表人:王志,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凯誉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56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凯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朱 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