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凯誉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冠辉钢管有限公司与天津凯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25民初612号 原告:沧州冠辉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地址:盐山县西环路北段。 被告:天津凯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柏丽花园1-1-01。 原告沧州冠辉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凯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沧州冠辉钢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冠辉钢管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沧州冠辉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元,由原告沧州冠辉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