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91民初1685号之二
原告: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农场四号坝西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绿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绿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3110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530元,由原告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