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3417号
原告:***,男,1955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华,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绿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成章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正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开发区金桥西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滨海园区南海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兵,男,196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与被告常州绿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正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陆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