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新区新城市政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余姚市智博建材有限公司与宁波高新区新城市政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281民初11531号之二
原告余姚市智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高新区新城市政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余姚市智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智博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智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863元,合计2888元,由原告余姚市智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东方
代书记员 张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