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新区新城市政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高新区新城市政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291民初2099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宁波高新区新城市政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18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7769009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宁波高新区新城市政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费23500元、修理费7300元,共计30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我们认可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对于7300元的修理费我们愿意承担。对于停运损失费,我们认为停运的天数应当按修理厂的进厂时间至出厂时间结算,只应计算4月27日至5月20日期间的停运损失。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1年4月3日,原告驾驶×××号小型轿车由江南路西往东行驶至朱一路公交站附近路段时,因路面窨井盖翘起导致车辆爆胎侧翻,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1年4月6日,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作出甬(公)高交认字2021第[3302552021D004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对上述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号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50000元财产损失责任保险。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支出车辆修理费57300元,原告已从保险公司处获赔50000元。×××号小型轿车登记于宁波市鄞州峰达客货运输服务站名下。原告系×××号小型轿车承包人,承包期限1年,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2年3月23日止,营业时间为当晚17:00至第二天早上5:00,租金每晚100元。案涉车辆于事故发生后至2021年5月20日期间一直停于案外人宁***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玲公司)处。2021年4月7日,保险公司在鑫玲公司处对案涉车辆进行定损并提出车架切割维修方案。2021年4月14日,原告与保险公司因沟通维修方案发生争执,原告不同意保险公司提出的车架切割方案。2021年4月18日,原告最终同意该维修方案。由于案涉车辆受损严重,需要车架切割,车辆配件缺失,所需配件到货后,案涉车辆于2021年4月27日开始维修,于2021年5月20日出厂。 2021年5月21日,宁波市出租汽车协会出具一份说明,确认:原告为×××号汽车出租车司机,出租车日夜班平均每天收入情况约为500元,其中包括上交费300元,司机日夜班收入约为各100元。2021年10月19日,案外人宁波市鄞州峰达客货运输服务站出具《情况说明》一份,确认:×××号小型轿车于2021年4月3日由被告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由原告进行主张。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出租车挂靠协议书、出租车租赁协议、出租车夜包合同、增值税发票、录音、情况说明,被告提供的保险单、维修结算单、情况说明,本院调取的录音,及当事人**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未保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因窨井盖翘起造成原告驾驶车辆爆胎侧翻,应由其按照过错程度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承担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外的车辆修理费73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营运损失,于法有据,结合事故发生时间、进厂维修时间、出厂时间、电话录音、营运收入证明、情况说明,本院酌定被告承担原告2021年4月4日至2021年4月7日、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5月20日两个期间按500元/天计算的日夜班营运损失。原告现主张23500元营运损失,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高新区新城市政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修理费7300元、停运损失费23500元,以上金额合计30800元;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被告宁波高新区新城市政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