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执7035号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滨北路**。

代表人:俞杰。

被执行人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街新村三马路东莹小区>

代表人:施荣昌。

被执行人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住所地金华市金磐开发区B1地块**>

代表人:吴剑锋。

被执行人金华市泰来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解放西路**>

代表人:吴静凌。

被执行人金华市泰来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

代表人:陈石。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2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给付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借款本金180000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7××××、浙GE××××的车辆制作了查封裁定,车牌号为浙GE××××的车辆经车管所反馈该车辆已转移,车牌号为浙G7××××的车辆现已裁定查封,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2执70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王之亮

执 行 员 骆寅超

执 行 员 骆婷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郑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