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永康市华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执4136号

申请执行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海事路****。

法定代表人康龙。

被执行人: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金华市金磐开发区B1地块**div>

法定代表人吴剑锋。

被执行人:永康市华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三马路东莹住宅区****第**div>

法定代表人施荣贵。

申请执行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永康市华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的(2019)浙0702民初13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07月09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28214207.61元、诉讼费18287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永康市华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同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经发函向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询关于被执行人永康市华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康市××街镇西里(原花街矿生活区)土地的处置意见,复函中显示该地块及房产存在权属纠纷,在权属争议未解决前不能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故本院暂无法对该处抵押物进行拍卖处置。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702执41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高明

审 判 员 董新贵

审 判 员 王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钱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