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恢6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12月5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丰,新疆邦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磐开发区B1块地3楼。
法定代表人:吴剑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4月19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执行***与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0104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39366.10元,已执行标的150000元,未执行标的289366.1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4执恢6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华
审判员  杨延海
审判员  秦立芬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哈布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