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永康市华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执75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滨北路**,组织机构代码:55054642X。

法定代表人陆晓航。

被执行人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区B1地块**码:780472171。

法定代表人吴剑锋。

被执行人永康市华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三马路东莹住宅区****第**码:76019078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华市泰来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解放西路**码:582681079。

法定代表人吴静凌。

被执行人金华市泰来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751934971。

法定代表人陈石。

被执行人***,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2民初5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给付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泰来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浙GE××××、浙GE××××、浙G7××××号的车辆,本院已裁定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永康市华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坐落于永康市花街西里(原花街矿生活区)的土地使用权,由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702民初9312号案件首封,本案作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永康市华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泰来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已裁定扣划38569.97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目前,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38569.97元,扣缴执行费38569.97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2执75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虞啸安

审判员  项孟进

审判员  陈怀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