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施存余、***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9598号 原告:施存余,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原告:***,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市婺城区登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市婺城区登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康市四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康市四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磐开发区B1地块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世***大道2号。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康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施存余、***与被告***、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施存余、***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存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存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施存余、***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