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施存余、***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4民初6271号 原告:施存余,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原告:***,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市婺城区登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区B1块3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世***大道2号。 负责人:***。 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受理原告施存余与被告***、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6月25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13168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