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5诉前调确130号
申请人:***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8号生态谷10号楼20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LYU2E6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利河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164881297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信建设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该单位。
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旺建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信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书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旺建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23日经东营市垦利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之前支付***旺建材有限公司5%货款11137.32元;
二、若***信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旺建材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信建设有限公司需支付***旺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三、***旺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旺建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经东营市垦利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焦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