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诚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信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滨州市阳信县。 被执行人:***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02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信建设有限公司在1531××××7149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0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信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31××××71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