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民初969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
被告:***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利河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信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时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