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5民初1773号
原告: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信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