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四川汇力创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519号
原告:张**,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四川汇力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34号附25号1栋1层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AGALX5Q。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利河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164881297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四川汇力创科技有限公司、***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四川汇力创科技有限公司、***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 莉
书 记 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