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82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佰仕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振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88324926L。
法定代表人倪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太华金地藏生态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太华镇太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81567470W。
法定代表人:许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无锡市佰仕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仕公司)与江苏太华金地藏生态休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苏0282民初105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金地藏公司结欠佰仕公司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由佰仕公司垫付的本案诉讼费7570元。因金地藏公司未能按照调解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佰仕公司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金地藏公司的财产情况,经查,金地藏公司无房屋、银行存款、车辆、住房公积金及证券账户;执行人员到金地藏公司所在的村委调查,被执行人金地藏公司在该村的项目尚未实际启动,仅是作慌子圈钱。由于金地藏公司严重缺乏诚信,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周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金喆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