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佰仕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514无锡市佰仕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太华金地藏生态休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82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佰仕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振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88324926L。
法定代表人倪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太华金地藏生态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太华镇太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81567470W。
法定代表人:许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无锡市佰仕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仕公司)与江苏太华金地藏生态休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苏0282民初105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金地藏公司结欠佰仕公司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由佰仕公司垫付的本案诉讼费7570元。因金地藏公司未能按照调解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佰仕公司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金地藏公司的财产情况,经查,金地藏公司无房屋、银行存款、车辆、住房公积金及证券账户;执行人员到金地藏公司所在的村委调查,被执行人金地藏公司在该村的项目尚未实际启动,仅是作慌子圈钱。由于金地藏公司严重缺乏诚信,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周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金喆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