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佰仕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佰仕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金海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5民初1847号
申请人:无锡市佰仕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倩,
被申请人:无锡金海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佰仕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仕公司)与被告无锡金海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佰仕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海洋公司名下价值60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担保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佰仕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海洋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