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泽政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6民初3649号
原告:苏州泽政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天鹅荡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正街,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市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滴翠路***号(写字楼)*幢****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苏州泽政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泽政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泽政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泽政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20元,由原告苏州泽政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