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无锡市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无锡市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6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初字第227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无锡市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园开发区滴翠路100号(写字楼)A幢1505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58号。
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被告***、无锡市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丰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本院依法催缴,仍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谢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