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149号
申请人:无锡市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902582518,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滴翠路100号(写字楼)A幢15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盈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213B366K,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道湖西路平湖城科创大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盈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无锡市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无锡盈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盈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