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82民初2994号
原告: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太姥大道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9835929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锋,福建瑞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瑞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站前路10号(金港名都)2幢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59789389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福建省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省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计571.5元,由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