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02民初824号
原告:福建省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九龙路6号亿利城B2#1509-15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597893891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三都澳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82160497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三都澳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省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省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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