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福建省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业单位,地,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站前路****204/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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