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5324补正笔误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5324号

本院2020年9月13日对原告江苏江南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华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532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裁定书第3页正文第8行的“瑞沃思”应更正为“华航公司”。

审判员  蒋志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孟钰洁

书记员陈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