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宁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宁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环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宁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环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04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象民初字第1756号
原告:宁波宁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东陈乡滨海工业园区海泰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环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宁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环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宁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70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宁波宁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